(2017)豫0305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鹏与马靖、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马靖,王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786号原告:赵鹏,女,回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马靖,男,回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丽芳,女,回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赵鹏诉被告马靖、王丽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鹏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告知原告赵鹏限期缴纳案件诉讼费,但截至催缴日期届满,原告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交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