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运桃故意伤害罪刑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运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08号罪犯蒋运桃,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邵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运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梁创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沈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蒋运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蒋运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蒋运桃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蒋运桃提请的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运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6次,余分62分。生效判决记载,该犯与本案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得到了谅解。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台账、考核审批表、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消费台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蒋运桃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运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向淑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喜华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