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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善平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平,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747号原告:王善平,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陈伟,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平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善平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