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善平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平,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747号原告:王善平,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陈伟,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平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善平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