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18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余永祥与梁志佳、杨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祥,梁志佳,杨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877号之三原告余永祥,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华,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佳,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汉,广东法律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红,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健,广东法律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永祥诉被告梁志佳、杨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相关事宜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2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为17376元,由原告余永祥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福审 判 员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何丽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锦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