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秀琴、宁国市周大金珠宝行连锁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琴,宁国市周大金珠宝行连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琴,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周大金珠宝行连锁店,住宁国市宁阳中路宁阳商城一楼。业主:张金喜,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琴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周大金珠宝行连锁店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执1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