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加瓦说哈与潘车哈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瓦说哈,潘车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加瓦说哈,男。被执行人:潘车哈,男。加瓦说哈申请执行潘车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川3434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加瓦说哈依据该生效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车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车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开户账号内有存款5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潘车哈患有严重疾病,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房产、车辆、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加瓦说哈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潘车哈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加瓦说哈借款40000元未受偿;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3434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