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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南京吉达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吉达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吉达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新亭路9号市政天元城星韵座1栋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354779H(1/1)。法定代表人:王贤尧,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165号冠城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36824863C。法定代表人:汪秦,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吉达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与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的存款16025.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