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444陈岗与王忠华、扬州市苏星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岗,王忠华,扬州市苏星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陈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扬州市苏星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法定代表人:李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岗与被执行人王忠华、扬州市苏星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主体有误,申请执行人陈岗于2017年10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4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敏亮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