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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少飞诉被告高小军、高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飞,高小军,高四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1172号原告:王少飞,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住朱家坬镇长沟村。被告:高小军,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刘国具镇梨湾村。被告:高四新,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刘国具镇梨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飞诉被告高小军、高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飞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飞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