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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保12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综合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姬凌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灵宝市物华路北段路西的盛祥大唐园1#楼1101号房屋一套、3#楼301号房屋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灵宝市物华路北段路西的盛祥大唐园1#楼1101号房屋一套、3#楼30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远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