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亚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7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军,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亚军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三道街85号移动手机收费站内,因邮寄快递包裹与辛某发生争执,随后刘亚军到其干活工地拿了一把铁锤后再次返回手机店,欲对辛某进行殴打,在被害人王某1阻拦过程中,刘亚军用铁锤抡将王某1右膝部打伤,导致王某1右膝部骨折。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1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亚军于当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亚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亚军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三道街85号移动手机收费站内,因琐事与辛某及顾客发生争执,并与顾客发生撕扯。后刘亚军持铁锤返回手机店欲殴打辛某,在被害人王某1阻拦过程中,刘亚军持铁锤将王某1右膝部打伤,致王某1右髌骨骨折。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1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亚军于当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刘亚军已经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7年5月17日下午1时许,在南岗区大成三道街85号手机店内,刘亚军因发快递过程中与手机店发生纠纷,被店内顾客打伤面部,后该名顾客逃走。刘亚军持铁锤将手机店的玻璃砸碎,又将手机店的老板娘王某1打伤,造成右腿髌骨骨折。案发当日刘亚军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亚军身源情况,刘亚军于2017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3.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刘亚军已经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4.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No.0335403),王某1右髌骨骨折术后。5.情况说明:刘亚军及现场其他人均不知打人的锤子的去向。据法鉴所工作人员说,王某1的伤情,只能做出是外力作用引起的,无法准确作出是锤子还是磕地造成的伤情。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7年5月17日13时许,她在南岗区大成三道街85号中国移动大成手机专卖店内,来一个男的邮快递(刘亚军),和男朋友辛某因为打包一事发生争执,男子骂辛某,还动手打了几下,在店里还有一个修手机的看不惯,就问这是干什么,两人争吵起来。修手机的男子把邮快递的打了,两人都走了。一会儿邮快递的男子拿一把锤子返回店内,她在门口拦着不让进店,对方就推她,把她拖到门外,她倒在门口台阶地上。男子拿锤子把店玻璃打碎冲进屋内,她也从地上起来进到屋内。男子拿锤子打辛某,她过去拉,锤子打到她腿部。这时另一名男子也过去用拳打辛某头部和脸部好几拳。7.证人辛某的证言:2017年5月17日13时许,在南岗区大成三道街85号移动手机店,他给一个男顾客贴手机膜,贴完后顾客没走玩手机。这时进来一名男子,让他邮寄一部三星2013手机和一个驾驶证,他和男子因为是否给手机缠上胶带发生争吵,男子骂他,他没有理。男子骂了好几遍,这时他给贴膜的男顾客看着不公,就说男子能不能文明点。这时两人撕打起来,从屋里打到外面,他和媳妇王某1从柜台出去拉仗,拉开后两人都走了。没过两分钟,骂他的男子手里拿着锤子回来,先用锤子把店门玻璃砸碎,王某1在屋门口拉着男子,男子用左手一把拉王某1,王某1被门槛一绊就摔倒台阶下面。男子进屋后用锤子打他,王某1又进屋拉仗。当时男子右手拿着锤子站在店中间拿锤子要打他,他从柜台出去左手把着男子的右手,右手把着男子的左手,怕男子打他,王某1把着男子的右胳膊,后来男子右手抢着锤子,左手挡着他们,他怕男子打他们,也向下抢男子手中的锤子,他们就把锤子从举着时抢落下来,就这个过程中碰到王某1的右腿。这时又进来一名男子用拳头打王某1胳膊和后背,然后邻居过来把他们拉开,后进来的男子带着锤子跑了,然后报警了。他不认识贴膜的男子,后来的男子用拳头打他脖子,男子的伤是贴膜的人打的。8.证人刘某的证言:刘亚军是他的亲弟弟,他俩在大成三道街17号一个工地干活。2017年5月17日13时许,刘亚军从外面回来鼻子出血了,慌了慌张进屋转一圈就跑出去,他赶紧追出去。等他跑到移动收费站,刘亚军和一个男子撕扯在一起,他去拉仗,这时进来一个女的也拉仗,拉开后看到门的玻璃碎了,随后男子报警了。他没有动手打人。9.被告人刘亚军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5月17日13时许,他到南岗区大成街85号移动手机店给朋友发快递,老板(辛某)检查完后,他让老板把盒封上,老板说封不了,态度不好,两人就发生争执吵起来。店内有一个修手机的男子说他能装,上来朝他脸部打了一拳,接着又打他几下,把他打到门外,鼻子出血了。他跑回大成三道街工地拿了一把铁锤回到手机店找刚才打他的男子,没有找到。他往手机店里冲,手机店的一个女的(王某1)拦着,他当时挺激动,用胳膊耸、拽这名女子,把女子拽到门外,摔倒在门外台阶上。接着冲进手机店抡铁锤打柜台内的老板,没有打到,这时女子进来拉仗、抢铁锤,老板也出来,他们一起抢铁锤,不知道谁把铁锤抢下来。女子腿部伤应该是倒地时摔的,抡铁锤打老板时有没有打到女子的腿部没注意。他以为他打的男子是老板的朋友,没有找到男子,所以打老板。10.鉴定文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434号),王某1右膝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1.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刘亚军认罪、悔罪,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赫审 判 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