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廖美海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428号之一被执行人:廖美海,男,1998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被执行人廖美海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赣011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美海应向本院缴纳罚金24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美海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廖美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美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4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