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占军与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军,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46号申请执行人冯占军,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郭艳、韩其杞,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林登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宗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占军与被执行人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宁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占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本案保全的财产在银川市兴庆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