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邢连奎与梅河口市百家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连奎,梅河口市百家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连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东,吉林省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艳(邢连奎妻子),现住梅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市百家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梅河口市进化镇碱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张纪有。上诉人邢连奎因与被上诉人梅河口市百家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邢连奎于2017年10月23日以已经收到2017年涉案土地流转费用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邢连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邢连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邢连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邢连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洪钟审判员 黄智慧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