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8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164号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7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 安人民陪审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黎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声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