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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4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40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晓娣,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岔路口。法定代表人:邹勇文,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晓娣与被申请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鄂1202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晓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晓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被申请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8审判员饶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屠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