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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永江,瞿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815-2。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顾永江,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瞿德虎,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永江、瞿德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永江、瞿德虎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持有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林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