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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盛平、向运莲与王裔忠、王志强、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盛平,向运莲,王裔忠,王志强,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民初5038号原告:何盛平,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向运莲,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特别授权。被告:王裔忠,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志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马鞍村十三社247号。法定代表人:曹安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何盛平、向运莲诉被告王裔忠、王志强、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开庭前本院依职权追加王志强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盛平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裔忠、王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到庭参加诉讼。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盛平、向运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各种损害费用63411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66700元,丧葬费27312.5元,处理事故误工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住宿费42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7日被告王裔忠驾驶车属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川……1号车从广安区某工地卸货前往滨河路三段血站旁卸货8时1分,该车行至广安区某工地大门外右转弯进入工地过程中,与原告亲属何某相撞并碾压,致何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裔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为川……1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购买了保险。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及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误工费及交通费过高,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按城镇标准结算由法庭予以核实;原告需提供驾驶人员的合法有效证件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王裔忠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辩论意见和保险公司一致。被告王志强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辩论意见和保险公司一致。被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7日被告王裔忠驾驶川……1号车从广安区某工地卸货前往滨河路三段血站旁卸货8时1分,该车行至广安区内某工地大门外右转弯进入工地过程中,与原告亲属何某相撞并碾压,致何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裔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川……1号车为被告王裔忠、被告王志强合伙购买。被告王志强采用挂靠方式将川……1号车入户到被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为川……1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险100万元)。同时查明,死者何某系原告何盛平与向运莲长女;何某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在四川某年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毕业后于2016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四川省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并从2016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广安区某房屋内。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许可证;2、原告及死者户籍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火化证、销户证明;3、毕业证复印件,证明,务工资料(劳动合同、工资表、营业执照)、居住资料(邻居、物管、居委会证明、购房合同)、交通费发票;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保险抄单、保险报案记录;5、汽车营运代管服务合同;6、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本案中由被告王裔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何某虽为农村户口,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死者何某在外求学毕业后在物业公司就业,其居住和收入均来源于城镇一年以上,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川……1号车系被告王裔忠与王志强合伙购买,该车挂靠被告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对被告王裔忠、王志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川……1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的限额内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足部分由被王裔忠、王志强、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何盛平、向运莲之亲属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本院确定为:死亡赔偿金28335元/年×20年=566700元;丧葬费54425元/年÷2=27212.5元;③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受害人亲属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因原告未提供相关人员工资标准,根据本案情况酌定为3000元;⑤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上述五项合计62991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3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19912.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盛平、向运莲支付629912.5元;二、驳回原告何盛平、向运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王裔忠、王志强、资阳市明鑫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1650元,原告何盛平、向运莲共同负担100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庭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