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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02李保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403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垒,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4********,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初中文化,住来宾市武宣县桐岭镇和律村民委司律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26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垒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1月09日早上08时15分许,被害人黄薇跟其男朋友黄剑寒从玉塘街道田寮村宝元厂下班回家,经过田亭路一包子店买早餐,在边走边吃的过程中,有3名男子靠近,其中被告人李保垒故意很慢的走在黄薇前面,趁黄薇跟其男朋友分散注意力之机,被告人李保垒的两名同伙靠近黄薇,其中一名同伙用一个夹子从事主口袋里把手机夹走。2017年01月09日早上08时20分许,被告人李保垒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村田亭街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黄薇的手机价值2022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垒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逮捕必要性说明、被告人李保垒前科查询记录、涉案手机买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人黄剑寒的证言、被害人黄薇的陈述、被告人李保垒的供述与辩、鉴定意见价格鉴定、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两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保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保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保垒退赔被害人黄薇经济损失人民币20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璇(兼)书记 员代 盼   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