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与樊运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樊运泽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津市紫金北街140号。负责人:杨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婧,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运泽,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妮,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运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樊运泽所有的无牌汽车,车辆投保时,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一致?投保时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机动车信息的情况,需进一步查清,并查清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樊运泽主张的陕汽8X3315UR366汽车报废的损失306000元能否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重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山平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靳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