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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兵银与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兵银,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83号原告:韩兵银,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航天大道25号农科大厦第16层1601。法定代表人:阎世芳,经理。原告韩兵银与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韩兵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兵银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韩兵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