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海与被执行人王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小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海海与被执行人王小成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小成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求被执行人王小成给付案件款6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小成已履行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履行了(2015)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5)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山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