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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志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钢,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14时15分,被告人李志钢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郑市辛店镇青岗庙村至驼窑村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西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李志钢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血醇含量为140.95mg/100ml。另查,被告人李志钢所在地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志钢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的证言,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具结书等证据。并以被告人李志钢系初犯,坦白为由,建议对李志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李志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范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