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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9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章焱辉与湖北精益高精铜板带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966-1号本院2017年7月5日对原告章焱辉诉被告湖北精益高精铜板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3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三行“(2017)鄂0303民初905号”补正为:“(2017)鄂0303民初966号”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