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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5385号原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澳门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阜宁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阜淮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德清,该公司经理。原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保安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