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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城区聪明宝贝玩具店、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城区聪明宝贝玩具店,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初12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生于1984年2月2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绵阳城区聪明宝贝玩具店。经营地址:绵阳市。经营者:刘红斌。被告: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涪城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函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聪明宝贝玩具店、被告四川绵阳花园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又平审 判 员  马红科审 判 员  陈 江审 判 员  周 坚人民陪审员  唐秉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薇书 记 员  杜尚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