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卫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卫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959号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33号。法定代表人:涂凤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琪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滨,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