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天津市机械研究设计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天津市机械研究设计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841号原告:刘伟,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机械研究设计院。原告刘伟与被告天津市机械研究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费10元,由刘伟负担。审判审 判 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晓宇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