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火莲与吴清德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火莲,吴清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南火莲,男,汉族,1952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吴清德,男,汉族,1956年3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南火莲与被执行人吴清德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民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清德在浠水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发放的养老金每月有19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清德在浠水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发放的每月养老金1000元(从2017年11月起扣留至案件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