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霍跃宏与张文举、黄军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跃宏,张文举,黄军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跃宏,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举,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桃,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军社,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上诉人霍跃宏因与被上诉人张文举、黄军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霍跃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丽珍审 判 员 程 浩审 判 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婕书 记 员 张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