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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志光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志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32号罪犯林志光,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467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志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林志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467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志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维持一审关于被告人林志光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467200元该项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志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共累计考核分942分,共兑现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林志光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超过400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前,其仅履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尚未履行的财产性判项金额较大,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林志光尚未履行的财产性判项金额巨大,其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及消费较高,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