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倍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倍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2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倍铭,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倍铭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倍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起,被告人刘倍铭使用其个人微信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枪支买卖信息。2016年底,被告人刘倍铭在其微信上与唐某2商谈,由唐以人民币888元的价格向刘购买枪形物1支。在唐微信转账支付价款后,刘联系其同案人(另案处理),由同案人将枪形物邮寄给唐。经鉴定,上述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2017年5月,被告人刘倍铭以上述相同方式向陈某某非法出售枪形物1支、铅弹840发。经鉴定,上述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铅弹属于气枪铅弹。2017年6月1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倍铭租住的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街某号某房内缴获枪形物4支。经鉴定,其中1支枪形物不是枪支,其余3支枪形物均属于仿真枪支,均不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倍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倍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被告人刘倍铭使用其个人微信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枪支买卖信息。2016年底,被告人刘倍铭在其微信上与唐某2商谈,由唐以人民币888元的价格向刘购买枪形物1支。在唐微信转账支付价款后,刘联系其同案人(另案处理),由同案人将枪形物邮寄给唐。经鉴定,上述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2017年5月,被告人刘倍铭以上述相同方式向陈某某非法出售枪形物1支、铅弹840发。经鉴定,上述枪形物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铅弹属于气枪铅弹。2017年6月1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倍铭租住的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街某号某房内缴获枪形物4支。经鉴定,其中1支枪形物不是枪支,其余3支枪形物均属于仿真枪支,均不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倍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梁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陈某持、唐某1、朱某、张某的证言,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缴获的枪支、弹药一批,现场查获的记录赃物用笔记本,作案工具照片,朱某向被告人购买的刀具、气枪配件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和扣押笔录,陈某持、唐某1、朱某提供的微信账户、微信交易截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倍铭的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痕检)字(2017)00220、00204、00228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倍铭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倍铭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倍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倍铭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二、缴获的枪支、弹药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