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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179号原告:袁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牧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委会。法定代理人:李某,村长。被告:林某,男,60岁,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袁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牧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8618.9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1000元,合计29618.9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各种农家浇地的设备及配件价值50000余元,但只向原告支付了近30000余元货款,其余货款28618.90元,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林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农用浇地设备及配件,共欠原告27034.10元货款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欠原告货款27034.10元事实清楚,被告林某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因原告与被告林某未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赤��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支付货款,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赤峰市××区民委员会与原告系买卖合同关系,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7034.1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承担15元,由被告林某承担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艳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