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胜琴与刘毓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琴,刘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464���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胜琴,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毓宝,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胜琴与被执行人刘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毓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