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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胜琴与刘毓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琴,刘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464���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胜琴,女,1960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毓宝,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胜琴与被执行人刘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毓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