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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军申请执行常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常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汉族,4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被执行人常四毛,男,汉族,51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本院在执行赵军申请执行常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接收被执行人常四毛的越野车一辆抵偿案款41299元,剩余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78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