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丽申请执行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絨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88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瑞莲,女,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连泰絨业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高瑞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瑞莲、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法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