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苗兴陈与盛晓丰、张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兴陈,盛晓丰,张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334号原告:苗兴陈,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军,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晓丰,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老湾斗26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张娜,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彭楼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6号。主要负责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肖。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原告苗兴陈与被告盛晓丰、张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苗兴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兴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兴陈撤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苗兴陈负担。审判员  殷东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