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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邵青香与林香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青香,林香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986号原告:邵青香,女,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香美,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青香与被告林香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青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香美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邵青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香美的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青香撤回对被告林香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邵青香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判员 吴 天 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珊良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