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蒋洪静、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蒋洪静,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3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大街一段5号。负责人:刘冀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东跃,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冠杰,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洪静。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南环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艾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诉被告蒋洪静、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