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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左静与襄阳市鱼梁洲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静,襄阳市鱼梁洲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左静,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襄阳市鱼梁洲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桂花,经理。关于左静与襄阳市鱼梁洲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3日,依据左静的先予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左静交付了执行款80000元。2017年10月24日,左静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