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建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终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君强代理审判员 张宿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