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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于淑兰对陈瑜、陈艳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淑兰,陈瑜,陈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82号申请人:于淑兰,女,住柳河县安口镇。被申请人:陈瑜,男,住柳河县柳河镇。被申请人:陈艳芳,女,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人于淑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瑜所有的吉Exxx**号轿车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瑜所有的吉Exxx**号营运轿车车籍,期限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于淑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宏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