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黄薪与宫飞、宫育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飞,宫育合,黄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飞,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宫育合,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薪,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英,男,汉族,1950年9月16日出生,系黄薪父亲。委托代理人袁青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宫飞、宫育合与被上诉人黄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飞、宫育合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宫飞、宫育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飞、宫育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宫飞、宫育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