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超前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超前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北京市汇达通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5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超前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北。法定代表人侯立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汇达通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昆泰国际中心8层12A室。法定代表人谢磊,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北京超前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汇达通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谢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0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汇达通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谢磊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谢磊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汇达通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谢磊名下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