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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军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焦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军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焦兰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61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军梅,女,汉族。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负责人:朱颜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兰生,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梁军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上诉人梁军梅因何原因未做伤残鉴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军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俞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