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贵武与周晖、郑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武,周晖,郑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181号原告:吴贵武,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周晖,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郑景明,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吴贵武与被告周晖、郑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贵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武撤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贵武负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