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辖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潘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3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林,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建,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7民初5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十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争议基础是合同,依据地域管辖原则,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潘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潘建的诉讼请求,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租赁标的物使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敏秀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丽珍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