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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287曹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287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曹钱,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曹钱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曹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暂扣于本院退出的抵赃款人民币3563元,发还被害单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因被执行人曹钱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3000元,退出赃款3563元,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合计77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曹钱银行存款4000元,并提取了暂扣本院的退出赃款3563元。发还被害单位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中进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