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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昌德与武正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昌德,武正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熊昌德,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武正洪,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87号。负责人:张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蔣坤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