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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大华、肖桂英等与邵向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华,肖桂英,邵向前,孟胜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567号原告:徐大华,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告:肖桂英,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邵向前,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孟胜斌,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迎宾花园大门口。原告徐大华、肖桂英与被告邵向前、孟胜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大华、肖桂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华、肖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华、肖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50元,由原告徐大华、肖桂英负担。审判员  何萌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玥